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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成功辩护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4

      人生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很多事情不可以做,做了不可以做的,也许会有不义之财,但也许等着你的是奢靡后的牢狱之灾。也许,只有失去的时候,才会真正感受到什么是无价的,什么是值得追求的。珍惜父母给予我们的健康体魄,珍惜一去不复返的青春,这些才是最珍贵的。

拿到了七十多页的刑事判决书,我们和委托人赵某某家属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一切努力没有白费,终成定局,算是幸运的,幸运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专业敬业,幸运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真依法办案,真正将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到实处,幸运在案件结果很完美,但不是每次都这么幸运,遵纪守法才能永远不拿自由和青春冒险。

近日,本所副主任章福阳律师辩护的一起赵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委托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案件结果超乎预期。

简要案情

201X年底至201X年X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委托人)召集李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浙江某市,利用网上购买来的某手机平台ID账号密码信息和他人信用卡信息,将他人信用卡和某手机平台ID账号绑定后,在某手机平台官方商城上通过购买某通讯平台会员卡密等方式,大量盗刷他人信用卡,之后将这些盗刷出来的各类卡密放在某网络平台出售。同年X月底,嫌疑人赵某某(委托人)伙同黄某召集李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将工作室地点由浙江某市搬迁至福建某地继续从事盗刷他人信用卡的违法行为,嫌疑人王某某负责从嫌疑人黄某某处购买来他人信用卡信息、赵某某负责在网上购买某手机平台ID账号密码,其中赵某某向嫌疑人舒某甲处购买某手机平台ID账号信息,再由嫌疑人李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卢某某负责绑定某手机平台ID和他人信用卡并在国外网站购买某通讯平台视频会员卡密等方式,进行盗刷他人信用卡,最后将盗刷出来各类卡密放置到某网络平台出售。

201X年X月至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某伙同赵某某,采用网上合伙方式,由赵某某提供卡密及信用卡信息,王某某负责帮赵某某销售卡密、绑定某手机平台iD和信用卡信息,利用绑定好的信用卡在网上购买游戏点卡等,放置某网络平台交易,以此牟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给赵某某支付宝打款五十余万元,涉案金额数百万元。

委托情况

嫌疑人赵某某家属通过介绍找到本所章福阳律师,经过了解,赵某某为二十余名嫌疑人首犯,系工作室老板,位列第一,全案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四个罪名,其中赵某某被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嫌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

辩护情况

经会见赵某某、阅卷了解到,赵某某涉案金额远超50万元,如果构成盗窃罪,光该罪法定最低刑就十年以上,如果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很可能刑期接近15年。

经多次有办案检察官沟通,提出罪名适用意见,认为盗窃罪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剥离了恐怖的盗窃罪。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最终采纳本所章福阳律师从轻辩护意见,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其余二十名被告人中,8名被告人判处三年至五年二个月有期徒刑,12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省金华市辖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以及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金华各县市对打击犯罪不遗余力,金华市入围2017年中国最安全城市排行榜,也是中国十佳宜居城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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