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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7


 

 

目前,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结转抵扣,即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是目前通常的方式。2019年新增了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方式。

一、自20194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20196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我国试行的留抵退税制度,既有期初的留抵保底,又有期间的增量条件,也有期末的比例限制,这不仅使纳税人不能获得增量留抵税额的全额退还,而且也不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

实际上对于很多企业来讲,可能这个政策很难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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