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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越过中介成交,仍应支付中介费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012年1月,黄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获得金华某房产的房源信息。后黄某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查看了房屋及其他房源,黄某在中介公司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明确:自本承诺书签字六个月内,承诺承诺不得与中介公司介绍之房屋产生除乙方为中介方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成交(包括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等)。如有违反,则黄某必须支付中介费的双倍给中介作为违约金;中介费收取标准为1万元。一个月后,黄某与上述房产产权人蒋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8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获知黄某已购买该房屋的事实后,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判决:考虑到中介公司仅提供信息,未实际操作,中介费可酌情少收。因此部分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本案黄某之购房行为与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有直接关系,黄某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关于房源信息与原产权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中介公司与黄某之间已形成居间合同关系,黄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 

 

章福阳律师,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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