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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点(一)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税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而涉嫌该犯罪的人员中,有些人不懂税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为什么触犯了该罪名,也有很多人熟悉增值税。办案人员或辩护人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很多是边学税法边办理案件,甚至被告人比办案人员或辩护人更专业,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往往是比较疑难复杂的,这势必给涉税犯罪的有效辩护带来困难。我们从六年前开始深入研究税法,耗费大量时间学习研究财会,力争为涉税案件当事人提供最优质专业的涉税案件辩护服务。近期会陆续更新一些与税务犯罪相关的小文章与大家交流。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增值税。通俗的说,就是对货物的增值额按照一定税率或征收率征收的税,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普通货物目前按照13%征收增值税。

为了帮助理解,这里举一个不严谨的案例:甲公司以100万元购进产品,将产品加工后以200万元卖给乙公司,甲公司的增值额为200-100=100万元,应缴纳100*13%=13万元的增值税,乙公司将产品进一步加工后以400万元卖给丙公司,乙公司的增值额为400-200=200万元,应当缴纳增值税200*13%=26万元,以此类推,也就是说每个纳税人都是以自己的增值额为基数缴纳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但是以这种方式计算增值税比较麻烦,国家也不方便监管,因此采用抵扣的方式计算应纳增值税,上例中,甲公司以100万元购进产品,将产品加工后以200万元卖给乙公司,购进时会取得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税额100*13%=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该13万元即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卖给乙公司时200万元,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00*13%=26万元,价税合计226万元),抵扣后甲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26-13=13万元,乙公司购进时取得甲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26万元,卖出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0万元,税额400*13%=52万元,价税合计452万元),抵扣后实际缴纳增值税52-26=26万元,计算结果和上面的方式是一样的,这就是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

上面提到了销售方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具备法定条件,否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对于其企业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通过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企业销售多增值税销项税额多,为了少交增值税,通过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进项,从而达到少交增值税款的目的,这就是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当然也有很多公司比如上市公司,没有销售收入而通过虚假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虚增利润粉饰报表,这也是虚开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刑法205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参照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标准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0万元、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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