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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口罩”,该怎么办呢?

来源:金华章福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7

  当前医用口罩严重不足,导致许多不法分子浑水摸鱼,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事件频发。据了解,12315举报电话大多半为口罩问题,在微博上以“假口罩”为关键词搜索,能看见大量上当受骗的无辜消费者。


  根据中国青年网官方账号2月4日发布的一则消息称,有197万只假飘安口罩流入湖南市场,专业医械机构参与作案。继破获一起五级经销假飘安一次性口罩案后,湖南长沙市公安局2月4日宣布,又侦破两起类似案件。长沙公安机关在三起案件中共计查处197万只假飘安口罩,已几乎全部流入湖南市场。其中106万只口罩,由长沙某家具有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资质的商家经销。民警蒋兴俊介绍:“这些假口罩质量差,没有经过正规严格消毒等程序,不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的制作规范,不能起到阻止病毒传播的作用。”


  2月3日,澎湃新闻报道了全国多地商场、药店出现假冒的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介入查处。其中,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治安三大队联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破获一起销售6万多只假飘安口罩的售假案,刑拘4人。


      2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宣布,又破获两起销售飘安假口罩,分别涉及假口罩85万只和106万只,这些口罩在案发时已基本售完。据查这些假口罩案为多级经销,背后是一条假口罩产业链。


  消费者买到假口罩应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呢?以下从五个方面来介绍。

 

  0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假口罩的质量肯定不符合相关标准,所以可知销售者销售假口罩的行为构成违约。受害者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退款,有其他损失的如运费也可一并主张。由于本案中消费者要购买的是真飘安,而经营者销售的是假飘安,质量自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故消费者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退款及其他损失的违约责任。


  02、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案中,经营者所卖口罩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并不具备医用口罩的防护功能,也不符合口罩的生产标准,并且产品应有的质量,故消费者也可根据本条规定向生产者供货者或者是销售者主张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03、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若商家知假卖假,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便可据此要求经营者除退款之外,另外再要求赔偿3倍价款或者500元。由于本案中销售“假飘安”的多为具有经营资质的正规医疗器械销售点、药店应当具备辨别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能力,并且其销售的“假飘安”极其劣质,故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真假均知晓,故购买者均可依据本条规定寻求救济。


  04、生产销售假口罩者的行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就是以“假飘安”冒充真飘安,以假充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工商管理部门以本条为依据追究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本案中由于假飘安的经营者同时构成了犯罪,故要同时依刑法相关规定同时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05、生产销售假口罩者的刑事责任

  

     第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能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二者发生竞合时择一重罪论处。像本案中,“假飘安”借飘安之名的售卖行为,就是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故对口罩的生产者、销售者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第二,《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因口罩属于医疗器械,如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若行为人并非故意将假冒伪劣口罩当作医用口罩销售,原则上,不构成本罪。


浙公网安备 330703021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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